中经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受访者/图)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今年将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在金融法制定过程中,在关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应注重发展金融事业、发挥服务功能,特别是在用科技赋能金融的同时,以金融支持科技事业、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同时提到,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题中之义、重要部分和必然要求。”吕红兵表示。
吕红兵建议,进一步明确新型举国体制的内涵,依法将“科技金融”列为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金融制度嵌入科技体系,实现金融制度与科技体制有机融合,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依法明确规定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法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评估。
“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统领性基本法,在制定这个基本法过程中,应立足金融的本质,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为宗旨,核心围绕服务新质生产力,并以此作为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系统梳理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形成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为在条件成熟时编纂金融法典打下基础。”吕红兵强调。
此外,围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高效用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要带头做耐心资本,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相关内容,吕红兵建议,建立国有企业科创投资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
具体而言,包括针对科创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国有资本募集资金、投资入股、参与管理、股权退出等全链条监管制度。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注重长期技术里程碑、未来产业贡献率和风险容忍度的考评机制,按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性、科学化考核和评价。设立国有企业科创种子基金投资制度,明确规定重点支持处于概念验证、首台套突破等“死亡谷”阶段的科研项目等。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