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郑瑜 上海报道
个人贷款市场的“隐性息费”乱象将迎终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6年8月1日起,所有个贷业务必须通过统一的“明示表”向借款人展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监管针对贷款息费披露及年化利率明示提出要求由来已久,此番在特定时间窗口出台专项规定,本质上是对历次政策导向的系统性梳理与集中强化。
对于年化综合融资成本,2025年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以下简称“《助贷新规》”)即有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表示,《助贷新规》要求,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需包含增信服务费、担保费、平台服务费等所有费用,且设置年化不得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利息、分期费、增信费须“一表清”
此次《规定》对“何为综合成本”以及“如何告知消费者”给出指引。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为准确完整反映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回溯行业发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36%”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保护红线,作为10年监管的起点,这一红线也成为当时助贷行业定价的“天花板”。2017年和2021年,监管两度发文压降融资成本。
2025年10月生效的《助贷新规》规定,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需包含增信服务费、担保费、平台服务费等所有费用,且不得超过年化24%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次最新《规定》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据了解,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为推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规范性操作,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作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表,以及线上消费场景下分期付款页面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例。同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提供支持。
压实贷款人主体责任
记者注意到,《规定》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等有关制度相衔接。
其中,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与此同时,答记者问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考虑到贷款人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等,《规定》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王蓬博认为,本次规定与此前的监管文件传递出持续整治个人贷款市场不规范行为的监管信号,进一步压实机构在信息披露层面的主体责任。与此同时,将分散于各阶段的监管要求归并为统一的执行准则,有助于推动个人贷款业务真正走向定价透明、依规经营的发展路径,从而全面提升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水平。
(编辑:石健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