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许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后的快速评估与应对至关重要。”地震专家陈会忠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以地震领域为例,只要发生人员伤亡,我们都要进行快速评估。”
而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刚刚迎来更细致、明确的法规依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组织实施、报告时限、追责问责及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覆盖多类自然灾害 明确启动条件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在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发生后,对灾害起因、经过、影响、损失和责任等开展的调查工作。
陈会忠介绍,一般地震后首要任务是快速评估损失。“相关部门会根据地震规模、烈度速报分布图及预警信息,初步判断灾害状态,包括估算人员伤亡情况。随后,会迅速派遣地震现场调查队伍,实地调查建筑破坏、基础设施损毁等具体情况,绘制详细的烈度分布图,为政府提供损失评估依据(涵盖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核心数据)。”
《办法》明确,按照分级组织原则: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授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牵头实施;重大自然灾害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由相关地方政府视情开展。
对未达到重特大标准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可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
《办法》特别列出“硬性触发条件”。例如,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基础设施损毁并造成同等人员伤亡的,须由国务院组织特别重大灾害调查;死亡或失踪10人至30人的重大灾害,则由省级政府牵头调查。
调查程序与追责机制
陈会忠说,自然灾害的发生虽难以完全避免,但人为准备不足往往会加剧灾害影响。“水灾类的灾害若因前期防洪准备、排水设施规划等人为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损失,责任界定相对明确;而地震因突发性和破坏力强,完全预防难度极大,但通过科学规划与建筑标准落实,仍可显著减少损失。”
《办法》规定,调查评估组由涉灾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及地方政府组成,可聘请专家参与,并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勘查、检测、模拟推演等工作。
调查流程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专家论证等环节,并需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在责任认定方面,调查评估须综合分析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的影响。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相关人员在防灾、应急处置中涉嫌失职渎职,调查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更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也将予以肯定并通报。
此外,《办法》要求,调查评估报告须包含灾害经过、防治情况、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教训总结和防范建议等,并经有权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涉密事项除外),同时开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须按报告要求落实整改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印发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单位牵头督促落实整改。
《办法》提出,要加强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国家层面的调查评估由中央财政保障,地方调查评估由本级财政保障。同时,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推进数字化管理,提高评估效率与质量。
此外,《办法》还规定,海洋、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可参照执行;若伤亡数据在灾后一定时间内变化导致灾害等级调整,上级政府可重新组织调查。
(编辑:郝成 审核:吴可仲 校对:翟军)